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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6-03-31 16: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建房〔2025〕181号)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支持居民住房消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住房装修提取

缴存人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所购自住房装修,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装修的,提供五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购买二手自住房装修的,提供五年内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款书(契税)。

提取金额按照自住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核定。

二、提高租房提取标准

缴存人租住商品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金提取标准由单身职工80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夫妻双方家庭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

三、放宽购房提取频次

缴存人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五年内提取一次调整为五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31日

政策解读:《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