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5〕25号)文件精神,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进行调整:一类行政区域市区、长葛市、襄城县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350元,二类行政区域禹州市、鄢陵县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150元。
二、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户籍地限制条件。
三、本通知自2026年1月4日起执行。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