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布了《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和购房、还贷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便于政策的理解、掌握、落实,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5〕25号)精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同时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支持力度,减轻职工住房消费负担,中心印发《通知》,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取消购房和还贷提取户籍地限制条件。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5〕25号)文件精神,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市区(含魏都区、建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长葛市、襄城县属一类行政区域,新开户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350元;禹州市、鄢陵县属二类行政区域,新开户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150元。
已开户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下限标准的,按照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的原则,可暂不做调整,待2026年7月统一调整。
(二)关于取消购房和还贷提取户籍地限制条件
取消购买自住房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户籍地限制条件,缴存职工在许昌本地、或其他地市购买自住房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政策执行时间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6年1月4日起执行。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