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布了《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房物业费。为便于缴存人准确理解和把握新政内容,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建房〔2025〕181号)精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需求,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物业费,缴存人可凭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部门制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物业费缴费发票,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当年度自住房物业费。缴存人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配偶账户余额,但不得提取父母及子女的账户余额。
需注意的是,若缴存人家庭名下存在多套自住房,每年仅可提取一套自住房的物业费,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金额;同时,当该家庭名下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本人及配偶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三、政策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7月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