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建房〔2025〕181号)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支持居民住房消费,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在我市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可凭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部门制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物业费缴费发票,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当年度自住房物业费。缴存人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缴存人家庭每年仅可提取一套自住房的物业费,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物业费金额。
三、本通知自2026年7月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