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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时间系数调整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5-05-22 08:2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资金使用情况,5月21日,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时间系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5月26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时间系数调整,调整后,缴存人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提高。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趋缓,截至今年4月底,公积金个贷率为65.9%,资金流动性充裕。为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不断加大对群众购房的支持力度,提高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减轻群众购房负担,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时间系数作出优化调整。

缴存时间系数是根据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不同而设定的贷款额度调节系数,主要用于反映缴存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长度对其贷款额度的影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越长,认定的缴存时间系数也就越高,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也越高。

依据《通知》,自5月26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时间系数调整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下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6;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3-36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0;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7个月(含)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2.0。

本次调整优化了贷款缴存时间系数的认定标准,提高了缴存人贷款可贷额度。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8000元、账户余额1.5万元、贷款年限30年为例,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8个月,经计算可贷额度由原来的45.1万元提高至48.4万元;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3个月,经计算可贷额度由原来的46.7万元提高至55万元;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7个月,经计算可贷额度由原来的55万元提高至70万元。通过调整缴存时间系数,提高了缴存人贷款可贷额度和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群众购房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缴存时间系数调整后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70万元;多子女家庭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不得超过84万元。本次缴存时间系数调整不改变我市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本次缴存时间系数调整自5月26日起执行,此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