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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05-08 08:5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贷压力,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自2024年5月10日起,我市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

“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申请将尚未结清且已办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近年来,受各方面因素影响,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还贷压力加大,缴存职工对“商转公”贷款业务诉求强烈。根据目前我市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已初步具备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市先进经验、开发测试系统功能、优化业务流程的基础上,积极协调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商业银行,于2024年5月7日出台《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许公积金〔2024〕9号),自5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及异地缴存职工),在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基础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商业住房贷款尚未结清且状态正常,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并增加公积金中心为顺位抵押权人;2.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已连续正常归还贷款12个月(含)以上,并提供商贷银行出具的商业住房贷款正常还款和贷款余额记录;3.“商转公”贷款申请人仅限于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4.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产权明晰;5.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仅为原商贷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未设定其他任何抵押事项、居住权登记事项,且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为便于缴存人业务办理,“商转公”贷款采用“以贷冲贷”模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我市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预约并上传相关材料,承办银行初审通过后与申请人约定时间现场面签。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在约定结清日期,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申请人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冲抵商业贷款余额,同时,职工以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结清,并办理商业贷款撤押手续。

目前,我市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承办银行共有3家,分别是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原银行,3家承办银行在市直及各县(市、区)共有23个网点可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新增承办银行信息将及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