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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5-20 17:2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2022年5月20日,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进行了调整。为便于政策的理解、掌握、落实,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截至2022年4月底,通过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对贷款额度的动态调控,我市公积金个贷率逐步回落至88.1%,资金流动性紧张状况得到缓解。为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作用,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资金使用率,加大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减轻贷款职工购房负担,依据《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规范使用政策的通知》(许公积金委[2017]4号)和《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许公积金[2019]6号),中心作出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的决定。

二、《通知》关键内容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

自2022年5月23日起,我市公积金贷款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由0.8调整为0.9。流动性系数是根据公积金满足职工住房贷款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贷款额度调节参数,该系数根据我市公积金个贷率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进而实现对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动态调控,既强化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又突出资金安全性,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二)加大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

本次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适度提高了职工的可贷额度。假设根据职工家庭公积金缴存情况,本次流动性系数调整前,计算出该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50×0.8=40);流动性系数调整后,计算该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45万元(50×0.9=45),通过流动性系数调整适度提高了可贷额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率,切实减轻职工购房负担。

(三)2022年5月23日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本次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的调整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2022年5月23日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受本次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影响,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次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不改变我市现行的公积金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