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许昌市A企业未依法为其员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住房公积金400余万元,2021年5月8日,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A企业送达《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并责令其于2021年6月8日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021年6月9日向A企业送达《催告书》,2021年12月20日A企业作出《情况说明》并配合我中心计算出自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具体欠缴的公积金4117300.44元。A企业对计算总额未提出异议且未履行缴存义务。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2日,我中心申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二、执法人员释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案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应当为其员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