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投诉人王某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反映,称A公司未为其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2012年7月至2020年9月的住房公积金。我中心受理该投诉后,迅速与A公司联系核实,经调查,王某于2008年5月与A公司签订放假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自愿申请停工放假,A公司在停工放假期间按约定标准每月付王某生活费。自2008年5月起,王某属于长期离岗职工,至2020年9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据此,我中心向王某发放《终止审理通知书》,作出终止审理决定。
二、执法人员释法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根据《条例》、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指标解释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本案例中,王某处于长期离岗状态,符合“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故此,我中心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