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布了《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进行了调整。为便于政策的理解、掌握、落实,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因受大环境及疫情影响,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趋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人数逐年减少,截至2024年6月底,公积金个贷率为68.29%,资金流动性充足。为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作用,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资金使用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不断加大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购房负担,依据《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规范使用政策的通知》(许公积金委〔2017〕4号)和《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许公积金〔2019〕6号),中心作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的决定。
二、《通知》关键内容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
自2024年7月2日起,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流动性系数由1.0调整为1.1。流动性系数是根据公积金满足职工住房贷款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贷款额度调节参数,该系数根据我市公积金个贷率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进而实现对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动态调控,既强化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又突出资金安全性,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二)加大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
本次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适度提高了职工的可贷额度。假设根据职工家庭公积金缴存情况,本次流动性系数调整前,计算出该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50×1.0=50),流动性系数调整后,计算该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55万元(50×1.1=55),通过流动性系数调整适度提高了可贷额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率,切实减轻职工购房负担。
(三)不得超过最高可贷额度60万元
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后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四)2024年7月2日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本次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的调整自2024年7月2日起施行。2024年7月2日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受本次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影响,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次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不改变我市现行的公积金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