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造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事项名称

      建造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条件

      职工建造自住房的。

      四、办理材料

      1、个人身份证件;

      2、提供2年内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支付费用凭证;

      5、本人银行卡。

      注: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提取一次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材料。

      建造自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宅基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不同时期的土地使用证件。

      五、办理方式

      向公积金管理部提交办理材料。

      六、办理流程

      提取申请→提取受理→提取复核→提取支付。

      七、办理时限

      1、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理。

      2、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机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网址

      市直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竹林路创业服务中心C座7层

      电话:0374-2676161

      魏都区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八一西路188号(茂源金色家园小区南门

      西50米)

      电话:0374-2667558

      建安区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创业大楼西附楼建安市民之家一楼东;

      许昌市许由路780号瑞东花园西邻

      电话:0374-5161359

      禹州市管理部

      地址:禹州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东120-124窗口

      电话:0374-2079755/2079855

      长葛市管理部

      地址:长葛市钟繇大道中段(东转盘北300米路东)

      电话:0374-6189733

      鄢陵县管理部

      地址:鄢陵县人民路2079号(花样年华)

      电话:0374-7185998

      襄城县管理部

      地址:襄城县烟城东路文博中心市民之家1层

      电话:0374-3585571

      服务热线:0374—12329

      官方网站:https://zfgjj.xuch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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