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二、事项名称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条件
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自住房的。
四、办理材料
临柜办理: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个人身份证件;
2、房屋租赁合同;
3、租金缴纳凭证;
4、本人银行卡。
(二)租住商品住房
1、个人身份证件;
2、缴存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3、本人银行卡。
网上办理:
缴存职工本人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
注: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结婚证。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缴纳凭证显示为当年的租金。
五、办理方式
1、临柜办理:向公积金管理部提交办理材料。
2、网上办理:缴存职工本人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
六、办理流程
1、临柜办理:提取申请→提取受理→提取复核→提取支付。
2、网上办理:缴存职工本人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并填写相关内容,提交业务→获取并填写验证码→转账支付。
七、办理时限
1、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理。
2、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机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网址
市直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竹林路创业服务中心C座7层
电话:0374-2676161
魏都区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八一西路188号(茂源金色家园小区南门
西50米)
电话:0374-2667558
建安区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创业大楼西附楼建安市民之家一楼东;
许昌市许由路780号瑞东花园西邻
电话:0374-5161359
禹州市管理部
地址:禹州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东120-124窗口
电话:0374-2079755/2079855
长葛市管理部
地址:长葛市钟繇大道中段(东转盘北300米路东)
电话:0374-6189733
鄢陵县管理部
地址:鄢陵县人民路2079号(花样年华)
电话:0374-7185998
襄城县管理部
地址:襄城县烟城东路文博中心市民之家1层
电话:0374-3585571
服务热线:0374—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