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最新公告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03-25 19:0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6名委员,2017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及2017年归集使用计划,并对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规范使用政策、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双贯标”、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其他重要事项进行了决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内设7个科室,下设7个管理部。从业人员81人,其中,在编45人,非在编3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194家,实缴单位2980家,净增单位193家;新开户职工2.33万人,实缴职工21.95万人,净增职工1.13万人;缴存额22.41亿元,同比增长19.8%。2017年末,缴存总额118.59亿元,同比增长23.3%;缴存余额60.89亿元,同比增长16.5%。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8家。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13.78亿元,同比增长10.5%;占当年缴存额的61.4%,比上年减少5.3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57.7亿元,同比增长31.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4万笔16.3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42.9%、32.5%。

2017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98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72万笔92.98亿元,贷款余额60.0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4%、21.4%、18.6%。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8.6%,比上年增加1.7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

(四)融资:2017年,融资0亿元,归还1亿元。2017年末,融资总额8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协定存款0.86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8.6%,比上年增加1.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21232.12万元,同比下降22.5%。存款利息3085.1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7777.92万元,其他369.05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9664.78万元,同比增长6.8%。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7671.27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856.76万元,其他1136.7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11567.34万元,同比(1.83亿)下降36.9%。增值收益率2.1%,比上年减少1.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823.3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683.1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060.82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722.71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612.08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2537.5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543.72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791.03万元,同比增长39.4%。其中,人员经费562.56万元,公用经费84.52万元,专项经费143.9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234.17 万元,逾期率0.36‰。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年度贷款余额的3%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2823.36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元。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2537.57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3.8%,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4.3%、5.4%和19.8%。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0.1%,国有企业占10.9%,城镇集体企业占2.9%,外商投资企业占 2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3.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其他占0.1%。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2.8%,国有企业占18.4%,城镇集体企业占2.2%,外商投资企业占1.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4.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其他占0.3%;中、低收入占100%。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25.9%,国有企业占16 %,城镇集体企业占2.9 %,外商投资企业占0.7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4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5.1 %,其他占5.4 %;中、低收入占100%。

(二)提取业务:2017年,5.51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3.78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8.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8.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5.5%,租赁住房占1.5%,其他占2.9%);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1.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5.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6%,其他占0.7%)。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100%。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4.43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0%,比上年减少2.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9893.90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4 %,90-144(含)平方米占74.9%,144平方米以上占11.1%。购买新房占91.6%,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8.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缴存申请贷款占61.4%,双职工缴存申请贷款占38.6%。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8.9%,30岁-40岁(含)占41.8%,40岁-50岁(含)占24.1%,50岁以上占5.2%;首次申请贷款占94.6%,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5.4%;中、低收入占99.5%,高收入占0.5%。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492笔16218.3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44877.1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2265.92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7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69笔12266.79万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4.5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1049.14万元。2017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887笔86860.27万元,累计贴息1582.71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6.6%,比上年减少58.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7年,完成市直服务大厅及办公场地的购置、搬迁及服务设施配置,中心各部门及市直服务大厅由许昌市财政综合大楼搬迁至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更加便民利民。

当年新增浦发银行许昌分行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受托银行。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缴存及提取政策调整

扩大制度受益范围。2017年4月,中心出台了《关于印发<许昌市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公积金[2017]14号),将进城务工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并于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规范提取使用政策。2017年4月,中心出台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规范使用政策的通知》(许公积金[2017]13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并于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2、缴存基数、限额、比例政策调整

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2059元,下限为:市直、魏都区、长葛市1600元,禹州市、鄢陵县、建安区、襄城县1450元。

缴存比例最高12%,最低5%。

3、贷款政策调整及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进一步完善贷款使用政策。2017年4月,中心出台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规范使用政策的通知》(许公积金[2017]13号),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贷款额度动态调控,防范流动性风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销售项目,多层楼盘主体建设需封顶,高层楼盘主体建设需建到2/3以上,防范楼盘风险;进一步加强借款人信用审核,防范贷款逾期风险。

进一步简化贷款办理手续。2017年7月27日,中心印发了《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公积金[2017]22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取消贷款办理中6项证明材料,二手房贷款办理实现“只跑一次腿”。

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没有调整,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1.50%。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含五年)以下为2.75%,五年期以上为3.25%;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2017年,中心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创新完善服务举措,不断提升服务效能。一是简化办理手续。重新梳理中心权责清单,清理、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18项证明材料,优化流程,业务办理基本实现“只进一个门、只找一个人、只跑一次腿”。二是改善服务环境。按“放管服”改革及市政府有关要求,完成市直服务大厅场地购置及配套设施安装、调试,优化岗位人员配置,进一步充实一线力量,实现“审批事项向一个部门集中,审批部门向服务大厅集中,保障服务大厅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更加方便群众办事。三是提升服务质量。组织开展“跟随群众跑一次”活动,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亲身体验业务办理流程、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及“放管服”政策落实情况,感受群众满意度,现场征求意见建议,查找问题不足,认真加以整改。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及服务质量考核,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完善系统功能配置。加快推进“互联网+公积金服务”,与市政务云中心完成数据资源共享网络配置,全市首批实现数据实时查询,电子政务外网与中心业务网络互联互通,27项依申请权力事项纳入省政务服务平台,达到业务网上申请、受理、审核、查询的二级响应深度;增开12329服务热线电信短信网关,完善综合服务平台;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账随人走、钱随账走”。

2、积极推进系统“双贯标”。 按照住建部业务系统“双贯标”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软件硬件招标、系统需求调研、开发测试等工作,加强与业务受托银行、政务云中心对接协调,审慎开展历史数据移植、校验,加快推进系统“双贯标”,确保系统按时上线安全运行。

3、加强网络安全防护。进一步修订完善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将门户网站系统整体迁移部署到市政府政务云中心。完善异地容灾备份系统功能配置,提高网络安全防护等级,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1、中心被许昌市委评为“机关党的建设红旗单位”。

2、中心有3人被河南省住建厅评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3、中心有1人被河南省建设工会评为“五一劳动模范”。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7年,中心严厉打击各类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全市立案查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26起,市公安机关已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8人,其中3人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分别获刑。加大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力度,当年 11户贷款逾期户被起诉立案追缴追偿,开庭判决9户,收回逾期贷款本息31.27万元,其余3户按照法律程序正在处理。及时查纠3家拒绝、限制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开发企业,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七)当年没有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

附件:2017年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相关指标说明

2018年3月25日

附件

2017年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相关指标说明

1.新开户单位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单位数。

2.实缴单位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3.净增单位数: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4.新开户人数:指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职工人数。

5.实缴职工人数:指实际发生过1次(含)以上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6.净增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7.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8.缴存总额:指截至年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金额。

9.缴存余额:指截至年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10.提取额:指当年职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1.提取总额:指截至年末职工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2.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指实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

13.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实际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14.回收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实际回收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金额。

15.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

16.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1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且尚未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金额。

18.发放项目贷款金额:指当年实际发放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金额。

19.回收项目贷款金额:指当年实际回收的项目贷款本金金额。

20.累计发放项目贷款金额: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金额。

21.项目贷款余额:指截至年末累计发放且尚未归还的项目贷款本金金额。

22.国债余额:指截至年末累计购买且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债金额。

23.融资额:指当年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包括使用风险准备金、当地财政资金、其他住房资金、银行授信融资、个人住房贷款不出表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跨城市调剂资金等。

24.融资总额:指截至年末累计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

25.融资余额:指截至年末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尚未归还的非住房公积金资金金额。

26.住房公积金存款额:指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包括融资资金,不包括开发商保证金等不能用于提取、贷款的资金,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

27.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28.上交管理费用:指年度内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29.上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年度内实际上缴财政部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30.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包括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和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31.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截至年末历年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32.管理费用支出:指公积金中心实际支出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公用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专项经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33.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34.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35.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指截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36.项目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末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应还未还项目贷款本金额。

37.项目贷款逾期率:指项目贷款逾期额占年末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

38.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指截至年末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的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39.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指年末逾期未能按时回收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主要包括挤占挪用、到期未收回的住房建设贷款和到期未收回的国债资金,不包括逾期个人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贷款。

40.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指当年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额与上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的比率。

41.缴存职工按单位性质分类:对年度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就业的,以最后就业单位的性质进行分类。

42.缴存、提取、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43.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44.当年提取人数:对年度内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缴存职工人数。同一职工因相同原因多次提取的,记为一个提取人数,同一职工因不同原因提取的,分别计算人数。

45.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46.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金额: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在整个贷款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计算。

47.职工贷款按参贷人数分类:指当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笔数按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的借款人个数分类。

48.贷款职工按借款人年龄分类:指当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按贷款发放时主借款人的年龄分类。可使用借款人身份证号和贷款发放时间进行推算。

49.发放异地贷款金额:指当年对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用本市资金为在本市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以及为在外地购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50.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指由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中心以存量的公积金贷款资产出表转为商业贷款的金额),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未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

51.贴息贷款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指利用公转商贴息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52.当年贴息额:指为以前年度发放和本年度发放的贴息贷款,在本年度内支付的贴息金额。

53.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个数:指截至年末住房公积金累计支持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个数。

54.项目贷款支持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指截至年末住房公积金累计支持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

55.项目贷款支持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户数:指截至年末住房公积金累计支持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总户数。

56.住房贡献率: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57.文明单位(行业、窗口):包括“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示范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文明窗口”。

58.青年文明号:包括“青年文明号”和“青年文明号先进集体”。

59.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包括“五一劳动奖章(集体)”、“五一劳动奖章(个人)”、“劳动模范”。

60.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包括“三八红旗手”(个人)、“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文明岗”以及其他妇女类荣誉。

61.先进集体和个人:包括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先进行业、先进窗口、先进党组织、先进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但不与其他奖项重复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