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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3-29 15:3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6名委员。2016年度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及2016年归集使用计划,并对化解公积金流动性不足开展银行授信贷款及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重要事项进行了决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内设7个科室,下设7个管理部。从业人员84人,其中,在编45人,非在编39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2787家,新开户单位 193家,净增单位190家;实缴职工20.82万人,新开户职工2.34万人,净增职工0.43万人;当年缴存额18.7亿元,同比增长18.3%。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96.18亿元,缴存余额52.2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2%、13.5%。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7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12.47亿元,同比增长25.7%;占当年缴存额的66.7%,比上年同期增加4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43.92亿元,同比增长39.7%。

(三)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77万笔24.29亿元,同比增长69.3%、95.9%。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2.22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28万笔76.59亿元,贷款余额50.6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0.8%、46.4%、31.3%。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6.9%,比上年同期增加13.1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8家。

(四)融资:2016年,当年银行授信融资8亿元,当年归还7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8亿元,融资余额1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2.67亿元。其中,1年以上定期1.04亿元,协定存款1.63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96.9%,比上年同期增加13.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27390.27万元,同比增长71.6%。存款利息收入12486.0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4875.26万元,其他收入28.9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9053.30万元,同比增长46.2%。 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6699.98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693.08万元,授信贷款利息支出1384.55万元,公转商贴息支出262.05万元,其他支出13.64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18336.97万元,同比增长87.7%。增值收益率3.5%,比上年同期增加1.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1002.1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722.7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6612.08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527.84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6572.67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9714.2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2148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567.55万元,同比增长8%。其中,人员经费347.15万元,公用经费110.57万元,专项经费109.8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7.9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01‰。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增值收益的60%比例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9714.21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3.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4%。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7.3%、1.4%和18.3%。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3%,国有企业占10%,城镇集体企业占3%,外商投资企业占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其他占1%。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4.6%,国有企业占18.7 %,城镇集体企业占2.2%,外商投资企业占1.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2.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2%,其他占0.2%。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70.3%,中等收入群体占29.7%,高收入群体为0。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4.98万笔12.47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1.3%,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8.7%。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3.73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2.9%,比上年同期增加0.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8601.27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3.5%,90-144(含)平方米占79.5%,144平方米以上占7%;新房占96.3%,二手房占3.7%。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27.7%,双职工申请贷款占72.3%。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5.5%,中等收入群体占33.8%,高收入群体占0.7%。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756笔24533.2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8658.8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7829.27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518 笔74593.48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31.5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262.05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518笔74593.48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262.05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85.3%,比上年同期增加5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及职能没有调整,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没有变更情况。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0948元;下限为2015年度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长葛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

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6年2月21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调整公积金存款利率:上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1.10%上调为1.50%;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0.35%上调为1.50%,并于当日执行。

3.开展银行授信贷款及公转商贴息贷款情况

按照市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开展银行授信融资8亿元,当年归还7亿元,截至2016年底,融资余额1亿元;当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7.46亿元,截至2016年底,贴息贷款余额7.46亿元,积极化解流动性不足,全力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2016年,我中心不断创新完善服务举措,注重提高服务效能,努力为职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创新形式,多措并举,坚持抓好新时期公积金政策宣传。组织缴存单位业务培训和“公积金政策宣传周”活动,利用报纸、电视、中心网站、12329客服热线、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进一步加强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各项惠民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公积金制度吸引力,营造政策落实良好氛围。二是创新服务举措。持续深化“放、管、服”,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系统电子档案应用,取消提取2级审批环节、贷款工资收入证明和重复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申请表、商贷还款明细等材料;支持职工租房、新房装修、住房物业支付等住房消费提取,开展异地缴存互认、转移接续和异地贷款,支持一个楼盘多家银行进入等,全力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三是提升服务效能。购置扩大服务大厅,完善服务网点便民设施,优化服务环境;制定出台《工作作风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强化工作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增加一线人员,实行综合柜员制和一站式服务,预约周末加班办理,强化首位负责、限时办结,积极应对业务量猛增、人员不足局面;加大协调力度,督促受托银行提高办事效率,加快资金发放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简手续、优流程”,进一步完善业务系统,强化信息支撑,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进一步完善业务系统功能。结合业务需求,完善系统应用,增加“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模块,完善报表统计功能,调整加强系统控制,提升系统功能和风险警示能力。

2.提高公积金数据抗风险能力。完成公积金数据容灾建设,实现核心数据和电子档案本地、异地“双备份”,当天、随时“同备份”,提高风险对抗能力,确保数据安全。

3.积极筹备业务系统升级换代。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公积金业务系统“双贯标”要求,积极开展系统升级换代调研,对标立项,制定方案,为2017年业务系统实施“双贯标”奠定基础。

(五)当年没有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六)当年没有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