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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2-13 20: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许政〔2020〕 2号)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为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执行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政策。企业可在5%至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可通过网上业务大厅自助办理或者电话预约办理。

(二)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时间不超过12个月。疫情解除后企业及时足额补缴的,可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三)疫情防控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限到期的,可延长提取申请时限至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

(四)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时,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申请时限超期的,可延长申请时限至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

(五)推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办、不见面办。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i许昌”手机app等渠道办理业务。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时间以国家和省、市有关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0374—12329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