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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又有新举措!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手续简化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10-28 15:2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梳理业务办理事项,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调整。

以下四项变化,您可要记牢啦!

一、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 业务时,取消“近一个月的在职职工工资表”要件。现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1、《单位开户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

3、职工基础信息EXCEL电子表格;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二、办理“购买二手自住房提取公积金” 业务时,取消“购房合同”要件。现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1、个人身份证件;

2、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或户籍地5年内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3、《税收缴款书(契税)》;

4、本人I类银行卡。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时,取消“《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要件。现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

2、借款人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3、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4、购房合同或协议;

5、《税收缴款书》(契税);

6、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7、借款人I类银行卡;

8、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交《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配偶为异地缴存职工的也须出具)。

注:购买建安区、鄢陵县二手自住房,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在2019年10月21日前,且《不动产权证书》上未记载竣工时间的,仍须提供《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哪些变化?

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客户面谈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