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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05-08 15:3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下,负责本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相应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授权下辖市直及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和公积金中心委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具体承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尚未结清且已办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商转公贷款的管理。商转公贷款的受理与发放,应当执行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及异地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或二套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一)符合公积金中心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商业住房贷款尚未结清,且状态正常,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并增加公积金中心为顺位抵押权人;

(三)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已连续正常归还贷款12个月(含)以上,并提供商贷银行出具的商业住房贷款正常还款和贷款余额记录;

(四)商转公贷款申请人仅为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

(五)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

(六)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仅为商贷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未设定其他任何抵押事项、居住权登记事项,且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公积金中心现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综合确定,且不超过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的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取千位及以上整数)。

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与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差额部分,由商转公贷款申请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公积金中心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综合确定,且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剩余年限。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及配偶申请商转公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

(二)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三)申请人I类银行卡;

(四)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五)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存量房转让合同》或协议、税收缴款书(契税)及《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六)申请人与商贷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协议》)、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证明;

(八)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提交《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配偶为异地缴存职工的也须出具)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电子码”代替;

(九)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商转公贷款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申请人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预约并上传相关材料。承办银行审查材料合规性、完整性。

(二)贷款审核。

1.申请人到承办银行业务网点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2.申请人向商贷银行申请结清贷款,并将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与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差额部分存入商贷银行指定还款账户,同时与商贷银行签订《商转公贷款协议》。

3.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审核、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商转公贷款申请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担保落实。公积金管理部及商贷银行应协助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款发放。

1.公积金中心在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将商转公贷款按照《商转公贷款协议》约定划拨至商贷银行指定账户。

2.商贷银行按照《商转公贷款协议》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商贷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注销商业住房贷款抵押登记。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以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仅可为商业住房贷款设定了抵押权,且抵押物应未设立居住权、无查封及其他经济纠纷等情形。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采用顺位抵押方式,在商业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增加公积金中心为顺位抵押权人。商转公贷款发放后,由商贷银行注销借款人商业住房贷款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转让。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及配偶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时偿还商转公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在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任选一种,贷款正常还款3个月后至结清前,可申请变更一次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

(二)等额本金。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及配偶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部分偿还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

(一)正常还款3个月且无拖欠款项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

(二)提前部分还款时,提前归还的本金须为1万元的整倍数,对于提前偿还的本金,公积金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三)提前部分还款时,可申请选择减少月还款额或缩短借款期限,原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借款期限不得缩短至5年(含)以内;

(四)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商转公贷款。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商转公贷款本息时,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直接扣划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商转公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商转公贷款结清后,抵押权随之解除,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协助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抵押解除手续。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抵押物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防控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接受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抵押物变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生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借款人须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并积极配合公积金中心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对逾期贷款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拍卖或拆迁的,拍卖或拆迁补偿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商转公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还清。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商转公贷款还款义务;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采取处置抵押物等债权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处置抵押物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商转公贷款及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进行追偿;款项超过应偿还商转公贷款的部分,退还借款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实行贷款资产风险管理,对于出现损失的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进行核销,减少长期挂账。对抵债资产依法拍卖、变卖后仍无法全部偿付的逾期贷款,公积金中心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对已核销贷款,公积金中心应妥善保管核销材料并继续催收追偿。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将商转公贷款审核、发放、回收过程中产生的贷款档案及时进行归档、保管、利用、销毁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商转公贷款已结清的,档案保管期限应当按国家规定年限妥善保管;贷款逾期未收回和呆账核销的贷款档案要永久保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商转公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商转公贷款本息:

(一)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抵押物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且未按要求设立新抵押物的;

(三)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未按时偿还商转公贷款本息的;

(五)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将设定抵押的房产转让、赠与、设定居住权或再次抵押的;

(六)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罚息。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各类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缴存职工,追回骗贷资金,取消其5年内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银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向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提请其所在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管理部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银行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提请其所在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连续三个月高于85%时,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于75%时,开始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三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仅限于纯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