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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10-29 16:5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下,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授权下辖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具体承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金额,发挥其定向用于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提取条件和范围

缴存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房);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自住房;

(四)退休或工作调出我市;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

(七)出境定居;

(八)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九)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十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二)政策法规、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提取额度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房

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按照配偶、父母、子女的顺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购买自住房全额支付的,同一套房屋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房的,同一套房屋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房屋总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自主缴存者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提取一次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按月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本息。

2、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本息。

3、已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正常还款3个月且无拖欠款项时,可向公积金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在公积金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除外)。

(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自住房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2、租住商品自住房的,参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住宅房屋月租金指导价格确定当年提取额度。

以上两种情形,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四)、(五)、(六)、(七)、(九)项情形

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低保实际领取金额,每年提取一次。

(七)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取额不得超过核定金额。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提取一次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按照配偶、子女的顺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九)缴存职工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公积金住房贷款担保

提取后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为他人担保时合同约定的金额。

(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十)、(十一)、(十二)项情形

缴存职工办理以上非销户提取业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得少于500元。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四)、(五)、(六)、(七)、(八)、(九)项情形

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符合条件办理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高于1万元的,应优先办理提前还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八条  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和范围的,均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本人银行卡。

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身份关系材料。

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

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或户籍地5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收据)。

(二)购买二手自住房

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或户籍地5年内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税收缴款书(契税)。

(三)建造自住房

提供2年内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不动产权属证书、支付费用凭证。

(四)翻建自住房

提供2年内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不动产权证、支付费用凭证。

(五)大修自住房

提供2年内的危房鉴定报告、不动产权证、支付费用凭证。

(六)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含外市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供所购房屋在我市或户籍地的借款合同、显示贷款余额的还款明细单等材料。

(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自住房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费凭证。

2、租住商品自住房的,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八)退休

提供退休手续。

(九)工作调出我市

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系统内发送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及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

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十二)出境定居

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财产继承有异议的,另须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委托单位经办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

(十四)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本人办理的,提供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材料、经公证的委托书或律师函或者羁押机关对委托书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低保证。

(十六)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并经公积金中心研究批准。

(十七)政策法规、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加装电梯个人分摊部分付款凭证、相关政府部门批复手续。

2、司法机关扣划:提供执法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第五章  办理程序和时限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临柜办理

1、提取申请。提取人持相关材料向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

2、受理审核。公积金管理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提取业务。

3、提取支付。采取转账方式支付,转账至个人或单位银行账户。

(二)网上办理

1、登录。缴存职工本人注册并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或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

2、办理。选择并填写相关内容,提交业务。

3、验证。获取并填写验证码。

4、支付。采取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条  办理时限

公积金管理部对缴存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手续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一)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理。

(二)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按申请用途使用的缴存职工,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第十二条  对伪造各类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一)对骗提未成功的缴存职工,取消其1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对骗提成功、按要求全额退回骗提资金的缴存职工,取消其2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三)对骗提成功、未按要求全额退回骗提资金的缴存职工,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积金管理部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