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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1-26 16:5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贯彻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提取范围和对象

许昌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房屋所有权人在加装电梯协议签订后五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按照配偶、子女的顺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

2、经街道办事处盖章的加装电梯协议;

3、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

4、本人银行卡。

房屋所有权人配偶或子女提取时另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相关证照材料。

三、提取额度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或子女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户(个人)分摊的金额。

本通知自2021年1月27日起执行,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