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 政策及解读 > 政策及解读

许昌市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4-12 18:2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2017年4月11日,中心印发了《许昌市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将我市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为便于政策的理解、掌握、落实,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我市公积金制度自1997年建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各项业务快速发展,资金安全完整、高效使用。截至2016年底,累计缴存职工32.81万人,累计归集公积金96.18亿元,归集余额52.26亿元,支持职工购房累计发放住房贷款3万多笔,累计放贷76.59亿元,贷款余额50.64亿元,全市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6.89%。特别是2016当年支持职工购房提取12.47亿元,同比增长25.7%;发放公积金贷款7720笔,同比增长69.3%,放贷金额24.29亿元,同比增长95.9%,接近去年全年放贷额的2倍,相当于2012年—2014年放贷额之和,其中5月、6月、7月个贷率更是连续破百,位居全省第一位,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支持房地产去库存充分发挥了作用。目前,公积金制度已基本覆盖了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但在制度推进过程中发展不均衡,仍有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微企业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尤其是大量进城务工农民、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没办法缴存,不能享受公积金政策红利。

按照李克强总理“将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民工”和市七次党代会“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促进有意愿、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和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许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中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缴存条件和范围。《办法》规定: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自主缴存者”),收入稳定,信誉良好,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

其中,进城务工人员包括具有我市户籍的进城务工农民、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未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登记的自主缴存者需收入稳定,信誉良好,如果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信用卡及各类贷款(不含已结清的助学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不能办理缴存登记。

目前,我市自主缴存在中心城区(包括魏都区、建安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禹州市先行先试,根据试行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资金流动性情况,逐步将全市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

(二)关于缴存基数和比例。我市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本人实际收入自主申报,下限为我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我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2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目前,我市自主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0948元,下限为2190元。缴存基数按规定每年核定一次。

自主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目前,缴存者当年缴存和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均为1.5%。

(三)关于缴存办理流程。符合缴存条件的自主缴存者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和《个人信用报告》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受理网点,填写《许昌市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后,到指定银行签订代扣协议完成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实行银行按月代扣,自主缴存者应在每月25日前将资金足额存入本人银行代扣账户,因个人原因造成代扣不成功的,会导致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出现中断,影响个人住房贷款使用。

(四)关于提取和贷款。自主缴存者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或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另外,自主缴存者自愿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也可以在停止缴存的次月凭本人身份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但是,自愿停缴并办理销户提取的,两年内不得再次以自主缴存者的身份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自主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仍需要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时偿还贷款,如连续3个月不按期偿还贷款或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将违约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