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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5-13 14:5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2019年5月10日,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流动性调节系数进行了调整。为便于政策的理解、掌握、落实,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公积金全面落实促进住房消费各项惠民政策,支持职工购房,2015—2016年,全市共为12280户家庭购房发放公积金贷款36.7亿元,有力支持了房地产去库存,到2016年底,我市公积金个贷率(公积金贷款余额与归集余额的比率)由2014年底的74.6%上升至96.9%。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公积金贷款量不断走高,个贷率持续在96%以上高位运行,超过85%的警戒线,资金流动性出现紧张。截至2019年4月底,我市公积金个贷率96.1%,流动性依然紧张。

根据许昌市第三届公积金管委会第一次会议精神,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做到“合规、稳妥、可行”,中心在对新乡、商丘、三门峡、厦门、福州、晋江等省内外同行业做法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做出了调整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的决定,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保障公积金资金安全,防范流动性风险;二是发挥公积金制度作用,在公积金流动性充裕,结余资金充足的情况下适度提高可贷额度,提高资金使用率;三是体现公积金制度公平,在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结余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适度降低可贷额度,让有限的资金满足更多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体现“公平互助、普惠共享”。

二、《通知》关键内容

(一)6月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本次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受这次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影响,仍按原政策(即0.85的调节系数)执行。

(二)我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保持不变

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对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没有影响,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仍为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50万元。

(三)强化了系数对公积金流动性的调节作用

本次调整进一步强化了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公积金流动性的调节作用,举例说明如下:

假如一个单身职工根据公积金缴存情况,在不引入流动性调节系数的情况下,计算出可贷额度为35万元。引入流动性调节系数后,在公积金个贷率较高、较低两种情况下进行比较,其实际可贷额度为:第一种情况,我市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5%时。流动性系数调整前,该职工可贷额度为29.7万元(35×0.85=29.75);流动性系数调整后,该职工可贷款额度为24.5万元(35×0.7=24.5),通过流动性系数调整适度降低了可贷额度,有利于缓解流动性紧张。第二种情况,我市公积金个贷率低于55%时。流动性系数调整前,该职工可贷额度为42万元(35×1.2=42);流动性系数调整后,该职工可贷款额度为45.5万元(35×1.3=45.5),通过流动性系数调整适度提高了可贷额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率。

需要说明的是,资金流动性系数调整是对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动态调控机制的完善,没有改变我市现行的公积金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