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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我市就业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05-03 11:4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推动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就业、生活提供便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凭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事流程等实行与我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一)缴存基数和比例。有工作单位的港澳台同胞,缴存基数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与所在单位保持一致,不低于5%,不高于12%。

自主缴存的港澳台同胞,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依照《许昌市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账户封存和启封。港澳台同胞因工作调动、退休、离开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中断缴存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具体办理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封存和启封有关政策执行。

(三)账户转移。港澳台同胞离开我市并在内地(大陆)其他城市重新就业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二、同等享有使用权利。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提取、贷款使用条件的,可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规定,凭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或自住房贷款,提取金额、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与我市缴存职工办理同类业务政策一致。

三、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支持更多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业务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简化办理要件,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为港澳台同胞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