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 政策及解读 > 政策及解读

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和提高贷款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8-13 1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性自住住房,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20号)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和提高贷款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公积金委[201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和提高贷款额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职工支付自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费缴费凭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照物业管理费实际支出全额提取。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维修基金。职工支付自住房维修基金的,可凭五年内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维修基金缴费凭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照房屋维修基金实际支出全额提取。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房基本装修费用。职工支付所购新建自住房基本装修费用的,可凭五年内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装修费用按600元/㎡核定,住房面积以购房合同标注面积为准,提取总额不超过600元/㎡装修费用的核定金额。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贷能力核定标准。为提高职工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贷能力核定,由月还款额(含各类商业贷款)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月收入60%调整为70%。

(六)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我市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财政供给单位新招录的大中专毕业生、安置的军转干部,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限制,只要登记开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