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 政策及解读 > 政策及解读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5-15 18:4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48号等3个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许政[2015]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房未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分次提取间隔时间为一年),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或收据)等有效证明材料;

购买二手自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转让确认表或房屋交易完税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增加公积金提取还贷方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在现有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自主还贷方式。

职工可凭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已还款明细单或还款计划表(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需提供)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主还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已还款本息总额或下一年度应还款本息总额,提取间隔时间为一年。

(三)简化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再次办理无需提供借款合同。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无需原单位出具证明,可凭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直接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五)调整公积金贷款月还贷能力核定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贷能力核定,月还款额(含各类商业贷款)由原来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月收入的50%调整为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月收入的60%。

(六)简化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程序和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商品住房销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一个楼盘项目可选择多家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交易房产卖方出售行为确认,只需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人面签即可。对交易房产《土地使用权证》核对,只需审核土地用途及使用权类型,尚未分割到户的也可申请办理。

本通知从2015年5月12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