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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5-11 17:4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政办文[201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4月28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

扩面的实施意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群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断扩大,缴存使用规模持续增长,在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镇住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完善的问题突出,根据我市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缴存现状和新时期住房公积金发展要求,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障民生安居,促进我市住房消费及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原则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为民惠民、注重实效的原则。从为民惠民、维护职工利益出发,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确保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取得实效。

2、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摸清应建应缴单位底数,根据单位性质,分类施策,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

3、坚持依法行政、风险防控的原则。严格依法促建,注重防范弄虚作假“伪缴骗贷”等违规行为,规范运作资金,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

(二)工作目标

1、逐步推进事业单位、社团、国企缴存覆盖。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二级机构、行业系统、各类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原则上2016年底实现全员覆盖、应缴尽缴,对确有困难的,可以延长至2017年底建立。

2、重点督促民营企业建制缴存、制度扩面。重点督促我市已上市公司、上市后备及外资等企业,2016年底以前依法强制建缴,同时有序推进规模以上民营企业逐步建立。

3、实现大学生村官住房公积金全员建缴。针对全市所有经组织部门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自2016年起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为民惠民、保障民生安居、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住房公积金扩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行政,强化责任,抓好落实。要调查掌握本地、本部门二级机构、行业系统、各类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缴情况,对制度尚未建立或建立不完善的单位,严格按《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相关单位为全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加强宣传引导。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提高单位和职工依法缴存意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新时期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普及宣传,允许困难企业低门槛进入,可按规定的最低缴存标准建立、部分人员建立和全员建立三个层次分步、分期建缴,条件成熟后逐步到位。各类企业应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制度覆盖范围。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缓交;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督促企业依法建缴,警示企业违法后果,通过舆论宣传引导,不断增强企业等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觉性。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行政执法力度。各县(市、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对征缴单位信息及职工缴存、提取、贷款有关信息查询实施资源共享,积极支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制度催建扩面行政执法。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规范缴存基数和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范围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合计组成。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也不得高于12%。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和业务指导,督促建立。特别是根据企业经营现状,积极推进我市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对有能力而拒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以适当的形式公开曝光,并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