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9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和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于2015年5月1日以后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参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住宅房屋月租金指导价格,中心城区月租金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租房面积:参照《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身职工不超过30平方米,租金标准300元/月;夫妻双方家庭不超过60平方米,租金标准600元/月。低于此标准的,据实计算。
租赁住房的月租金标准随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住宅房屋月租金指导价格调整而调整。
3、职工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申请人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予办理提取。
三、提取要件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3、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名下无房产证明原件。
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以上两种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同时需要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场所、期限
职工本人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骗提套取处罚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发现的通过伪造合同、出据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行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要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三)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