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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财政供给单位公积金缴存和提高县(市、区)缴存比例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2-27 11:2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规范全市财政供给单位公积金缴存及缴存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积金缴存财政补贴拨付

规范我市财政供给单位公积金缴存财政补助拨付,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对公积金财政补助部分,应按照缴存单位核对后的人员、工资变动信息及时、足额拨付给缴存单位,由缴存单位将“代扣职工个人部分”和“财政配套补助部分”一并缴存,不得拖欠,实现“应缴尽缴”,确保职工正常使用。对于财政统发工资代扣公积金“职工个人部分”,应依据缴存单位提供的人员、工资变动信息核对后进行代扣,避免多扣、少扣或漏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县(市、区)财政供给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针对我市财政供给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均衡、县(市、区)缴存比例较低与市直差距较大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控高保低”原则,各县(市、区)根据地方财政情况,从2015年元月起,在政策范围内,提高财政供给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缩小与市直的差距。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