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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2-27 11:3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公积金管委会〔20143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大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建金[2014]148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发展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贷款条件

放宽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开展省内异地贷款

在防范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证职工正常提取使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在省内就业地缴存公积金,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在我市行政区域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无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提高二手房贷款额度

支持我市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二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长贷款年限)。

四、提高贷款服务效率

优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对职工购房贷款办理,房屋套数、产权信息查询,市、县两级房管局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办事效率,方便职工办理。

五、实行房屋开发企业售房阶段性保证金贷款担保

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在办妥房屋他项权证之前,实行房屋开发企业售房“期房转现房”阶段性保证金贷款担保,且不得转嫁借款人(缴存职工)承担。

六、本通知自2015年元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