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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指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05-08 16:2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事项名称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二、申请条件

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及异地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或二套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1.符合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2.商业住房贷款尚未结清,且状态正常,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并增加公积金中心为顺位抵押权人;

3.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已连续正常归还贷款12个月(含)以上,并提供商贷银行出具的商业住房贷款正常还款和贷款余额记录;

4.商转公贷款申请人仅为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

5.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

6.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仅为商贷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未设定其他任何抵押事项、居住权登记事项,且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三、办理材料

申请人及配偶申请商转公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

2.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3.申请人I类银行卡;

4.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存量房转让合同》或协议、税收缴款书(契税)及《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6.申请人与商贷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7.《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协议》)、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证明;

8.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提交《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配偶为异地缴存职工的也须出具)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电子码”代替;

9.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商转公贷款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方式

1.我市缴存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2.异地缴存职工直接到商转公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柜面进行申请。

五、办理流程

我市缴存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申请→业务承办银行材料初审→贷款面签→公积金中心贷款复核、审批→办理顺位抵押→贷款发放→商贷银行撤押

六、办理时限

受理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贷或不贷的决定;抵押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七、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公积金中心现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综合确定,且不超过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的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取千位及以上整数)。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与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差额部分,由商转公贷款申请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公积金中心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综合确定,且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剩余年限。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网点一览表

十、政策咨询热线

市直管理部电话:0374-2676161

禹州市管理部电话:0374-2079755

长葛市管理部电话:0374-6189733

鄢陵县管理部电话:0374-7185998

襄城县管理部电话:0374-3585571

归集使用科电话:0374-2626785

服务热线:0374-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