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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7-03 17:0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九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事项名称

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条件

符合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办理材料

(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件;

2、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

4、财产继承有异议的,应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二)委托单位办理: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2、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

3、单位银行账户。

五、办理方式

向公积金管理部提交办理材料。

六、办理流程

提取申请→受理审核→提取支付。

七、办理时限

1、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理。

2、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机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网址

市直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竹林路创业服务中心C座7层

电话:0374-2676161

魏都区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八一西路188号(茂源金色家园小区南门西50米)

电话:0374-2667558

建安区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创业大楼西附楼建安市民之家一楼东101—102号

电话:0374-5161359

禹州市管理部

地址:禹州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东120-124窗口

电话:0374-2079755/2079855

长葛市管理部

地址:长葛市钟繇大道中段(东转盘北300米路东)

电话:0374-6189733

鄢陵县管理部

地址:鄢陵县人民路2079号(花样年华)

电话:0374-7185998

襄城县管理部

地址:襄城县烟城东路文博中心市民之家1层

电话:0374-3585571

服务热线:0374—12329

官方网站:http://zfgjj.xuch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