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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7-03 17:0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二、事项名称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条件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办理材料

临柜办理:

1、个人身份证件;

2、本人银行卡。

网上办理:

缴存职工本人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等自助办理。

五、办理方式

1、临柜办理:向公积金管理部提交办理材料。

2、网上办理: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等自助办理。

六、办理流程

1、临柜办理:提取申请→受理审核→提取支付。

2、网上办理:注册并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等→选择并填写相关内容,提交业务→获取并填写验证码→转账支付。

七、办理时限

1、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理。

2、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机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网址

市直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竹林路创业服务中心C座7层

电话:0374-2676161

魏都区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八一西路188号(茂源金色家园小区南门西50米)

电话:0374-2667558

建安区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创业大楼西附楼建安市民之家一楼东101—102号

电话:0374-5161359

禹州市管理部

地址:禹州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东120-124窗口

电话:0374-2079755/2079855

长葛市管理部

地址:长葛市钟繇大道中段(东转盘北300米路东)

电话:0374-6189733

鄢陵县管理部

地址:鄢陵县人民路2079号(花样年华)

电话:0374-7185998

襄城县管理部

地址:襄城县烟城东路文博中心市民之家1层

电话:0374-3585571

服务热线:0374—12329

官方网站:http://zfgjj.xuch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