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办理要件
本人办理
1、个人身份证原件;
2、判决书原件;
3、终止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原件;
3、本人一类借记卡。
直系亲属办理
1、职工个人和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
2、判决书原件;
3、终止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原件;
4、直系亲属关系相关证照材料原件;
5、公证法律文书原件;
6、本人一类借记卡。
单位办理
1、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
2、判决书原件;
3、终止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原件;
4、本人一类借记卡。
注: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的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单位办理的转账至单位银行账户。
三、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许昌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八)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四、办理流程
1、申请: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
2、受理:管理部前台业务操作员受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手续合规的,当场办理。
3、支付: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市直服务大厅、县(市、区)管理部
六、咨询电话
0374—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