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办理要件
1、个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一类借记卡。
三、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流程
1、申请: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
2、受理:管理部前台业务操作员受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手续合规的,当场办理。
3、支付: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市直服务大厅、县(市、区)管理部
六、咨询电话
0374—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