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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自住房提取须提供的手续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11-01 17:3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申请条件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办理要件

农村自建房:

1、个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村委会)原件;

2、本市或户籍地《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3、两年内的《村镇建筑许可证》原件;

4、房屋造价表原件;

5、本人一类借记卡。

城镇自建房:

1、个人身份证原件;

2、本市或户籍地《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3、两年内的城建、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材料原件;

4、房屋造价表原件;

5、本人一类借记卡。

三、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办理流程

1、申请: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

2、受理:管理部前台业务操作员受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手续合规的,当场办理。

3、支付: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市直服务大厅、县(市、区)管理部

六、咨询电话

0374—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