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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11-01 17:3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管理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住房”);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退休的或工作调出;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支付自住房房租的;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三)退休的或工作调出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七)出境定居的;(八)在职期间被判刑的;(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支付自住房房租的;(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三、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本人一类银行卡。首次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相关材料原件。非自主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按照配偶、父母、子女的顺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修)房款金额,被提取人本人须到场办理,并提供亲属关系相关材料,属于夫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相关材料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

提供五年内的本市或户籍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二)购买二手自住房

提供五年内本市或户籍地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易完税凭证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建造自住房

1、农村自建房的提供居民户口簿(村委会)、宅基地使用证、两年内的《村镇建筑许可证》、房屋造价表;

2、城镇自建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两年内的城建、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照材料、房屋造价表。

(四)翻建自住房

提供两年内的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材料、房屋造价表。

(五)大修自住房

提供两年内的有房屋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房屋造价表。

(六)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个人身份证。

二种还贷方式:按月委托冲还贷、提前部分(或全部)还贷。

2、偿还自住房商业贷款的,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和显示贷款余额的还贷明细表。

三种还贷方式:委托提取还贷、逐月提取还贷、提前部分(或全部)还贷。

(七)退休或工作调出

1、退休

通过社保数据联网校验核查后提取。

2、工作调出

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提取。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丧失劳动能力和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材料可以为:1、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报告;2、残疾证。终止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可以为:1、合同文本;2、解除关系文件 ;3、其他材料。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

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提供个人身份证。

(十)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本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提供判决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2、直系亲属办理提取业务的,提供判决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直系亲属关系相关证照材料、公证法律文书;

3、单位办理提取业务的,提供判决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提取业务的,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

单位办理提取业务的,转账至单位银行账户。

(十一)出境定居

提供国外永久居住证或已注销的居民户口簿。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照材料,职工死亡相关材料。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提供公证法律文书,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

单位办理提取业务的,转账至单位银行账户。

(十三)支付自住房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

租住商品自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

(十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五)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并经市中心研究认可。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

(二)受理。前台业务操作员受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办理。前台业务员对申请材料审核完成后,为申请人办理提取业务。

(四)复核。后台复核员对前台业务员提交的提取业务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转账支付。

五、办理时限

(一)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二)对相关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以上业务办理场所:市直服务大厅、县(市、区)管理部

市直服务大厅

地址:竹林路与南海街交汇处向南100米创业服务中心C座(公共资源大厦)7层

电话:0374-2676161

魏都区管理部

地址:八一路中段许昌日报社东500米路北

电话:0374-2667558

建安区管理部

地址:许由西路780号(瑞东花园南门西邻)

电话:0374-5161359

禹州市管理部

地址:禹州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东120-124窗口

电话:0374-2079755/2079855

长葛市管理部

地址:长葛市钟繇大道中段(东转盘北300米路东)

电话:0374-6189733

鄢陵县管理部

地址:鄢陵县人民路2079号

电话:0374-7185998

襄城县管理部

地址:襄城县烟城东路92号(县土地局对面)

电话:0374-3585571

服务热线:0374—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