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职工在我市或户籍地购买二手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办理要件
1、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2、五年内本市或户籍地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易完税凭证和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3、本人一类借记卡。
注:购买本市或户籍地二手自住房未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按照配偶、父母、子女的顺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二手房交易完税金额。被提取人本人到场办理。属于夫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属于亲属关系的应提供亲属关系相关证照材料。
三、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办理流程
1、申请: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
2、受理:管理部前台业务操作员受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手续合规的,当场办理。
3、支付: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市直服务大厅、县(市、区)管理部
六、咨询电话
0374—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