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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须提供的手续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11-02 17:2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申请条件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办理要件

1、个人身份证原件;

2、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本人一类借记卡。

注: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

三、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办理流程

1、申请: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

2、受理:管理部前台业务操作员受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手续合规的,当场办理。

3、支付: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市直服务大厅、县(市、区)管理部

六、咨询电话

0374—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