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缴存业务

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11-02 17: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办理要件

1、身份证件;

2、建设银行I类借记卡。

二、设定依据

《许昌市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自主缴存者”),收入稳定,信誉良好,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

三、缴存范围和条件

凡户籍在我市年满18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进城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自主缴存者”),收入稳定、个人信誉良好的,均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由自主缴存者按照本人实际收入自主申报,但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五、缴存业务办理流程

1、自主缴存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到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后持相关手续到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书》。

3、自主缴存者应于每月25日前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签约银行账户中,由受托银行按照月缴存额从缴存人银行账户扣划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提取使用和贷款

1、自主缴存者在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手续。

自愿停缴并办理销户提取的,两年内不得再次以自主缴存者的身份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自主缴存者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自主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连续3个月不按期偿还贷款或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将违约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办理网点

市直服务大厅

地址:竹林路与南海街交汇处向南100米创业服务中心C座(公共资源大厦)7层

电话:0374-2676161

禹州市管理部

地址:禹州政务大厅中楼三楼东120-124窗口

电话:0374—2079855

服务热线:0374-12329